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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精选(9)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源:四川执业药师 阅读量:

      111. 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112. 非处方药和注射剂应当列出全部辅料名称。

      113.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各用两位数表示。

      114. 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分为抽查检验、注册检验、指定检验和复验等类型。

      115. 必须经过指定药品检验机构检验的药品: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②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116.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117.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118.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査机关办理备案。

      119.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120.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121. 限制竞争行为: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经营活动;3.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122. 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 行为、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行为。

      123. 争议解决的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提请仲裁;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成份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125. 按假药论处: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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