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精选(8)
101. 麻醉药品目录: 可卡因、可待因、双氢可待因、蒂巴因、美沙酮、氢可酮、羟考酮、氢吗啡酮、吗啡、乙基吗啡、二氢埃托菲、芬太尼、 瑞芬太尼、舒芬太尼、右丙氧芬、地芬诺酯、哌替啶、福尔可定、阿片(包括复方樟脑酊,阿桔片)、布桂嗪、罂粟浓缩物(包括罂粟果提取物,罂粟果提取物粉)、罂粟壳。
102. 第一类精神药品:哌醋甲酯、司可巴比妥、丁丙诺啡、γ-羟丁酸、氯胺酮、马吲哚、三唑仑。
103. 第二类精神药品:XX巴比妥、XX唑仑、XX西泮、XX佐辛、安钠咖、咖啡因、麦角胺咖啡因片、甲丙胺酯、布托啡诺、格鲁米特、扎莱普隆、丁丙诺啡透皮贴剂、佐匹克隆、匹莫林、氯氮?、唑吡坦、曲马多、氨酚氢可酮片、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
104. 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区域性批发企业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05.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储存的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 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10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不跨年度)。
107. 未经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销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108.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麦角XX、XX麻黄。
109.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110. 疫苗流通管理:不允许批发企业经营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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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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