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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精选(6)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源:四川执业药师 阅读量:

      76. 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只能购买药品,不得上网销售药品。

      77.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类型:第一类是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第二类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第三类为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78.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是具有学术研究性质的内部咨询机构,既不是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属于常设机构。

      79. 处方限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80. 为门诊一般患者开具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81. 为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82.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 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83. 医疗机构自配制剂品种范围: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84. 医疗机构自配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85.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86. 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专业性医药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87.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88. 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九大类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89.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 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90.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是: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或首次获准 进口5年以内的进口药品,报告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和首次获准进口5年以上的进口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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