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精选(5)
61.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 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62.零售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资质要求:执业药师资格。
63.零售企业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资质要求: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4.零售企业中药饮片调剂人员资质要求: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65.零售企业药品陈列要求: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66.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67.零售企业药品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
68.零售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69.零售企业药品拆零销售管理要求: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70.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7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72.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相关记录和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73.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74.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75.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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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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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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